補充美國禁金的歷史

有讀者來電指出,網上不是沒有美國禁止民間藏金的資訊,而是我的搜尋方式不得法;我用「美國禁金令」這個欄目去查,當然沒有結果,因為「禁金令」這個名詞並不通用,谷歌才沒有反應。他說,要知道詳細一些,可以查"Executive Order 6102"(羅斯福總統所簽署的行政命令)。
 
經過進一步搜查資料後,我發現昨文在有些地方需要修正與補充。之前,我把違令藏金的罰款弄錯了,其實只是1萬美元而已。不過,以今天的幣值計,這1萬美元已相等今天的18萬美元,折合140萬港元。若然,連同被無償沒收的藏金一起去計,犯令者可以損失慘重。因此,把禁金令視作嚴刑峻法並不為過。
 
羅斯福總統當年之所以要這樣做,一方面是因為美國人爭相向銀行擠兌黃金,必須加以制止;另一方面,為了避免通縮惡化,聯儲局有需要增加貨幣的供應量。然而,按聯邦儲備法,聯儲局在發行貨幣時,必須有40%或以上的黃金儲備,而當時聯儲局發行的貨幣已接近這個上限,如果再任由人民以官價100%兌黃金,儲備很快會不足,不但不可以增加貨幣供應,還要收縮貨幣供應,這不符合羅斯福要帶領美國走出大蕭條的政治綱領。在形勢緊逼之下,羅斯福總統不惜侵犯私有產權,簽署行政命令,限制人民不得在1933年5月1日之後私藏黃金,否則政府可以全部沒收。亦即是說人民都得在這個日子前,以官價20.67美元一安士的價格把黃金賣給政府。
 
為了令這個禁令迅速產生效果,美國出動了United States Secret Service的秘密特務去執行這條行政命令。
 
三藩市珠寶商­Gus Farber,因賣出了13個20美元的金幣,被特務人員查悉,竟累及他的父親與12個涉嫌參與交易的人士,分別在美國四個城市同時被捕,大陣仗過對付有組織的毒販。
 
紐約有個社會地位不低的律師Fred­er­ick Bar­ber Campbell,因為沒有在限期前把他存放在銀行的5,000安士黃金兌成美元,結果這筆黃金再也沒法提出來,因為給美國政府全部沒收。5,000安士的黃金,現值港幣五千萬元,可不是一筆小數目,在毫無犯錯的情況下竟被充公,不知當事人有何感受?可見美國的「禁金令」不是開玩笑的,而是雷厲風行的。
 
今天,美國已放棄金本位,聯儲局有權自行發鈔,無需理會手上有多少黃金儲備。因此,美國應該不用再像羅斯福年代那樣,要把黃金收歸國有。然而,世人若是對持有黃金的偏好過高,多少會破壞美元在國際上的認受性;而為了維持美國的國力,美國極需要繼續向全球收取發鈔紅利。因此,貶低黃金的貨幣功能,仍會是美國的當然國策;投資黃金的人一定要關注美國政府在這方面的舉措。 
(轉載自2016年7月15日am730C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