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生意要不要找個合作夥伴

日前出席一個有關創業的研討會,有與會者要我介紹一下合作做生意的經驗。他知道我與我生意上的夥伴合作得不愉快,想知道有甚麼教訓值得記取。
 
我雖然有過痛苦的經驗,但並不打算完全否定有合作夥伴的好處。我在商界打工僅僅兩年就出來創業;當時不但累積起來的資金有限,商業知識與社會關係也未充分具備,自然渴望有人一起合作,可以有商有量,互相扶持,這樣總好過單打獨鬥,孤身上路。
 
此外,每個人在性格上都可能有一些薄弱環節,如果沒有合夥人的提點與互補,很容易在創業初期,在公司還是相對脆弱的時候,便對公司造成一些嚴重的傷害。
 
我認識有位做生意條件非常好的朋友,他只是性格上有些小缺點,令他很難與下屬長期相處,以至無法建立起自己的管理班子,骨幹隊伍經常「散班」叛逃,以至他的生意做來做去都做不大。後來,他結了婚,老婆成了他生意上的合夥人,他的一些不近人情的做法就有老婆替他補救,公司才得到更好的發展。
 
不過,我並不贊成由婚姻上的夥伴同時充當生意上的夥伴,把生意上的矛盾帶進家庭關係,只會把家庭關係弄得更複雜,更難處理得好。一定要避免家庭與生意同時出問題。家庭還是拿來起避風港的作用比較合適。
 
此外,當公司成長之後,老闆在性格上的某些不足,可以由伙記或管理制度去補足,不一定要靠合作夥伴。合作夥伴的功能,在創業初期最為重要。我認為,找合作夥伴,最好找一個性格上差異較大的,這樣才能更好地互補長短。
 
然而,這個世界真是共患難容易過共富貴,一起創業的夥伴,一到公司成長到一定的程度之後,往往就會沒法再合作下去,弄到非要拆夥不可。
 
因為,創業初期,公司可能連求生的問題也尚未解決,如果這個時候搞內部矛盾,可能未鬧至拆夥的田地,公司已經生命也出問題。在這種情況下,爭拗的雙方,只好暫時忍一忍,先把槍口對外,做好生意,讓公司活下來再說。
 
不過,當公司發展到一定的規模,各個範疇都有獨當一面的伙記,可以穩定局面的時候,老闆之間就有更多的空間進行路線之爭。大家都會認為自己的一套對公司長遠的發展更為有利。
 
這種爭論最終都會涉及一個人的價值取向,即Paul Tillich所說的Ul­ti­mate Concern。令爭論變得愈來愈抽象,愈來愈沒法調和。因此,世上的合夥人大部分以拆夥收場,能夠像我與王文彥先生那樣,爭拗了逾三十年,至今尚未拆夥的,實屬罕有。
(轉載自2016年5月19日am730C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