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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乃威事件不再羅生門(3)

(原文發表於20091211)

 

王、甘的討價還價,誰是受害人、得益者?(續)

 

按照勞工法例,解僱一個工作不足一年的員工,不管用甚麼理由,合理不合理,通常不外補償一個月薪酬,但甘乃威竟額外多賠6個月的薪酬,遠遠超過正常標準。許多人不免覺得超額部份是掩口費,掩甚麼口?自然是掩王麗珠被性騷擾之口!但從上文具體研究和分析,我們都知道甘乃威根本沒機會性騷擾王麗珠,他這個有色心卻胆小慎微的小政客亦不敢性騷擾。既無性騷擾,那麼怕甚麼,怕到要付15萬額外賠償呢?我看是因為怕事件曝光後,大多數市民會本能地因為甘乃威曾向女下屬表示好感而視解僱行動為求愛不遂而惱羞成怒,反感之餘,最終可能會令甘丟掉得來不易之立法會議員的席位,更可能重創民主黨(觀乎香港傳媒那種扒糞、小事化大及唯恐天下不亂的文化、政黨打擊對手無所不用其極,以及市民看問題表面化的習性,何俊仁、甘乃威等人的憂慮不無道理);亦怕王麗珠的精明和不遂其所求的後果,何俊仁於105日便對記者漏了口風:「如果女事主(王麗珠)覺得我們講法不公平,她一定會挺身發言。這個女事主很精明,她做了許多年議員助理,知道如果自己發表一個公開聲明,它的震撼力超過我們講十句,開10次記者會」。民主黨高層和甘乃威付不起這種可能性甚高的代價,最後被逼喝了王麗珠所送上的苦杯。

 

被炒本來咎由自取,個人名譽損失不在話下,更祇可獲償一個月薪酬。現在好了,由於王麗珠能以傳媒特有的敏銳觸角摸準民主黨高層及甘乃威的怕事死穴,並懂得強勢虛擊,終於在103日取得一系列勝利品,到那階段為止是名符其實的勝利者及得益者。王小姐自稱為受害人,真是一種諷刺!

 

與之相反,因為甘乃威一聲有好感及魯莽解僱,民主黨及甘乃威付出不必付的高昂代價,到頭來事件依然曝光,害怕的事依然鋪天蓋地而來,可謂賠了夫人又折兵,受害者及失敗者當之無愧!

 

- 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