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因Uber損害法治

近日警方開始對Uber執法,逮捕了一些為Uber提供接客服務的司機,並上Uber辦公室帶走了一批文件。
 
此舉引起反建制派對梁振英政府的圍攻,指他一方面要搞創科局,另一方面卻阻礙創新科技的應用,連Uber這樣全球公認的優秀的手機應用程式也不予以生機;批評梁振英的思想落後於科技發展的新形勢,沒法帶領香港迎接移動互聯網時代的到來。
 
我雖然對梁振英政府的某些政策亦相當不滿,但我不會逢梁必反,更不會為了要梁振英難看,而不惜損害香港的法治。
 
本欄很早就介紹Uber的服務,充分肯定Uber的服務,認為它對社會的資源共享方面作出了重大的貢獻。我認為各政黨應推動政府進行新的立法,修訂現有的出租車發牌制度,方便Uber以後可以合法地提供服務。
 
然而,這並不表示警方不應對無牌提供出租車服務的人採取行動。在法例修改之前,Uber現有的服務明顯違法,對其他接受法例規管的出租車亦不公平,警方別無選擇,必須執法。不能因為Uber在科技應用上有突破,就隻眼開隻眼閉,刻意放他一馬。
 
法治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為科技含量高或經濟效益大,就法外開恩,無牌亦可經營出租車服務。法治亦不容每個個人自行判斷,哪些法律應該有效,哪些法律已經過時,不執法也沒所謂。這類問題應由獨立的司法系統去處理,不應人人自作主張。
 
然而,香港的反建制派,動不動就把一些他們不認同的法律視為惡法,可以加以藐視。他們知法犯法,還視之為公民抗命的英勇行為,對一些少不更事的年輕人造成了惡劣的影響。我真擔心,他們中會有些人不知分寸,誤墮法網,終生遺憾。
 
公民抗命只宜在重大的政治議題上應用,沒有必要把管理出租車的交通條例,也上綱上綫。如果認為法例已不合時宜,透過正常的立法途徑加以修改便是。沒有理由反對警方按現有的法例執法,還把罪名加在梁振英身上。
 
其實,全世界大部分大城市都有出租車發牌條例,Uber的營運方式很容易與這類法例相左,對Uber採取法律行動的政府何只香港一個。美國、法國、德國、加拿大、巴西、印度、南韓等國,都有市政府把Uber告上法庭。所以我一點不覺得香港警方有甚麼不妥。大家等候法庭判決便是。
 
加拿大多倫多的市長John Tory比較聰明,他知道民間支持Uber的呼聲很高,所以他公開表態支持Uber,但這只是一種理念上的認同;他不會叫警方暫停執法,更不會干預法庭作判決。梁振英大可以仿傚John Tory的做法。
(轉載自2015年8月24日am730C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