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的服務犯法嗎?

Uber的服務深受市民歡迎,用過他們提供服務的乘客不但讚好,還四處替Uber推介。原因是他們相信「共享經濟」的概念,認為用Uber的客戶愈多,客戶可得到的服務會愈好。所以,Uber的業務一度在香港發展得非常快速,大有勢不可擋的威風。
 
不過,近日警方連番放蛇,拘捕了透過Uber提供服務的司機,指他們未有出租車牌照,卻提供出租車服務。警方還衝上Uber的辦公室搜查,帶走了一批文件,似乎正在搜證據,要控告有關人士。
 
有網友認為,由於Uber的服務沒有直接用現金交易,警方不容易人贓並獲,很難告得入。我覺得這種說法完全沒法成立。不管用信用卡付款還是用現金付款,司機都是在提供有償服務,那他們駕駛的就是一部出租車。如果他們駕駛的汽車未有出租車牌照,那就可以被視作非法經營出租車。警方有責任執法。
 
另一方面,Uber更是這種不法行為的背後組織者與策劃者,更休想警方會網開一面。我估計律政司決定起訴Uber司機的機會很大。
 
至於乘客,他們應該不會被起訴,因為他們可以假設經營者是在有牌照的前提下向他們提供服務的,查牌是警方的責任,不是乘客的責任。
 
若然法庭判警方勝訴,那Uber提供的私家車共享服務,就會被視作非法的白牌車服務,私家車原有的第三者保險就可能因此而失效,乘客用Uber的服務就會有風險。
 
經此一役,願意透過Uber提供服務的司機一定會減少。事實上,已有一些用慣Uber服務的乘客,最近已覺得Uber的服務水準開始下降,可提供選擇的車輛已經少了,服務亦沒有以前那麼及時。
 
因此,如果Uber沒法解決服務的合法性的問題,它的業務無可避免會走下坡。全世界大部分地區,都對出租車有發牌管理,以確保乘客的安全,及方便控制交通流量。Uber不應幻想各地政府會任由他們長期不法經營下去。現在各地政府已陸續採取行動,Uber的過千億市值,看來很快會受到質疑。
 
立法會資訊科技界議員莫乃光,批評政府的行為自相矛盾。前些時,投資推廣署還在網頁上推廣Uber式的共享經濟,並以能引入Uber來港為榮,但警方卻密謀放蛇,要把Uber告上法庭,最終是要它沒法這樣經營下去,這樣的做法落後於時代的高速發展。
 
不過,我覺得這樣做並無不妥,政府的功能並非只是推廣資訊科技,還得維持香港的法治。投資推廣署與警方只是各司其職吧了。推廣Uber並沒有錯,因為它不只是新科技,而且還是新經濟。只要Uber整合的是的士及其他有牌出租車的資源,這並不會犯法。但它現在連白牌的私家車也一起做,那警方就沒法不介入了。香港是法治之區,難道警方可選擇不執法?立法會議員不應只曉得批評政府,應提出新的立法方案,讓共享式的經濟可以率先在香港著陸。
(轉載自2015年8月18日am730C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