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契約是怎樣制訂的

近年,香港人喜歡講社會契約,但談的多是理念,卻甚少真的了解到,在現實世界,社會契約是怎樣制訂的。
 
中國有「性善」論及「性惡」論,西方的社會契約也有「性善」與「性惡」之分。霍布斯主張「性惡」,認為人在自然狀態(如果未有社會契約),就會為了私利,互相謀害;為防被人偷襲,就會先發制人;這樣大家都生活在恐懼之中,沒有好日子過。因此,人要過群體生活,就必須訂定社會契約,避免沒有建設的虛耗。大家必須協議,把部分權利交給政府,讓政府來維持社會秩序。
 
洛克與盧梭主張性善論,認為人在自然狀態下,會互相扶持,互諒互勉,分工合作,以搭建一個對大家都有利的社會。為此,大家就會自願地走到一起,接受道德與法律的約束。這些約束是由人民取得共識後,授權政府去執行的。官員是人民的代理人,而非人民的主人。
 
政府主要的功能是抵禦外敵,維持治安,以及保障合約得以履行。但亦有較極端的無政府主義者(如蒲魯東)認為,社會契約不涉及個人把權力交託給政府,而只是個人之間互不威脅,互不支配的契約。
 
以上所說的都是理論,是哲學家觀察人類社會後,對社會契約的源起與該有的原則的一些個人觀點。現實是,社會契約在他們出現前已存在。類似基督教的「十誡」,在世界各處的人類文明都存在,屬於人類最早期的社會契約。它是群眾生活的基礎,沒有它,群體就沒法一起生活。任誰來制訂,都會是八九不離十。它是由智者受到社會現實啟蒙後,告訴人民的,大家都覺得好,於是都願意遵守。
 
隨著社會變得愈來愈複雜,單是「十誡」就不夠用,統治者或在社會上有一定支配能力的人,就會制訂出種種新的規矩,要人民遵守。在個人還需依賴家族、部落才能生存的時候,普通人就只好接受現實,不認同也得遵守。童男童女要拿去祭天,他們的父母也只能向阿伯拉罕學習。在那個年代,社會契約都是統治者制定的,普通百姓無權參與。
 
即使到了今天,大部分國家的憲法(社會契約的最主要部分),亦不是由人民參與一起草擬的,而是由個別精英議定後告知人民的。他們之所以能夠這樣做,得靠他們所屬的政治勢力武裝奪取政權,他們才有這種機會。若非先打贏了獨立戰爭,華盛頓、傑佛遜、富蘭克林等就很難為美國重訂社會契約。
 
由於重訂憲法成本高、風險大,憲法制訂後,都不容輕易大改,最多只可作小修小補。對大部分人來說,他們一出世,已有一套社會契約存在,儘管憲法不是十全十美,他們都得遵守。有人若想重訂,勢必會與現有憲法下的既得利益者產生衝突,引起極大的反動。
 
因此,要想重訂社會契約,前提是社會上的受害者已多過得益者;否則只會功虧一簣。少則自己虛耗青春,嚴重的則會引起社會動亂,要其他人也付出代價。現時,香港尚不至民不聊生,大部分人尚有安樂茶飯,不落入埃及與利比亞一樣的境況。因此,香港尚未有條件重訂社會契約。
(轉載自2014年8月20日am730C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