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僱員分享純利

有商場上的朋友,對我倡議讓員工分享純利表示無法理解。他們覺得,我也是投資者,為何要把本來屬於資方的利益分給勞方?勞方沒有出資,不用承擔虧損的風險,不配分享利潤。再者,勞方已獲發工資,已得到應有的報酬,沒有理由拿完一次薪金,再分一次純利。
 
首先,我並沒有主張把所有的純利都給勞方,我只是倡議三三三制——三分之一的純利給勞方,三分之一給資方,三分之一拿來再發展。拿來再發展的部分,雖對勞方亦有利(增加了升職與賺到更多錢的機會),但擁有權仍是屬於資方的。資方的擁有權,還包括一些無形的資產,如品牌與運作系統等。總得益可不只三分之二。純利是需要透過員工的努力才能創造出來的,我主張分給他們的,實際上只是帳面盈利的三分之一,一點不為過。
 
其實,從本質上來說,勞動是第一性的,人類的首筆資本,就是由勞動創造出來的。狩獵和採摘就是勞動,吃不完有剩,就成了資本,可作交換,換到其他人的勞動成果。這等如用資本可以購買勞動,之後才形成資本重於勞動的概念。但真正的情況,是勞動才能創造新價值,光有資本是只有「既有值」,沒有「新創值」的。因此,我倡議的分法,已兼顧了雙方利益。
 
再者,現時社會的分配方法已經百病叢生。貧富懸殊導致基層無力消費,以至生產力過剩,投資難有回報;而過剩的資金唯有到處流竄,造成金融動盪,經濟無法持續發展。有人於是主張由政府抽重稅作再次分配。廿一世紀資本論的作者皮克提就主張收2%的資產擁有稅(每年),並收累近至80%的利得稅;相比起來,我的主張(分三分之一純利)實在溫和得多。怪我的商界朋友,實在對自己的處境缺乏了解。
 
我不主張由政府用抽重稅的方式去再分配,是因為動員官僚系統的行政成本很高,而且分配方法並不高明。政府只曉得平均分配,沒法區分誰更勤勞,誰較靈巧,對促進生產力有害無益。不如讓賺錢的公司直接把部分盈利分給自己的員工,這樣更可以提升員工的歸屬感與積極性,從而增加公司的競爭能力。讓辦得好的公司拓展得快一些,請多些員工,對員工也是好事。
 
讓員工分享純利,對資方來說,其實比讓員工不斷增加工資減少工時安全。前者只在公司賺錢時才需分錢給員工,但後者則不管公司賺錢與否都有固定支出。前者可以一早協議好一定的比例,但後者則只會得寸進尺,很難訂定一個客觀的量度。
 
歐美就試過有大機構,譬如航空公司,因無法承受工會在工資與工時方面的苛索,最後被迫結業。被遣散的員工只好轉投一些待遇較差的公司工作,然後再開展新一場的爭取加工資減工時運動,周而復始,對社會起不了太大的積極作用。 
(轉載自2014年7月28日am730C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