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東的權益有保障嗎?

反對阿里巴巴來港上市的人,認為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對小股東不公平,並非同股平權,剝奪了小股東的董事提名權。我覺得這種反對徒具形式,他們對小股東的現實處境並不了解,起碼並不關心。否則不可能只為反對阿里巴巴來港上市而大聲疾呼;而不理會現有的上市公司的小股東,都一樣沒有機會行使他們的董事提名權。他們好像以為,只要在文字上寫得漂亮就夠了,現實上小股東有沒有被欺負他們就不管了。這不是徒具形式是甚麼?
 
阿里巴巴其實很老實,把他想如何任命董事的方式清楚告訴股民,而不是像其他公司講一套做一套。其實,讓懂得業務的合伙人在提名董事時有更大的權利,並非沒有道理。願意接受的小股東可以投資,不認同的可以不投資,願者上釣吧了。阿里巴巴並沒有騙人。
 
我做過多間上市公司的非執行董事,多少知道現實世界的上市公司董事是怎樣選出來的。不要說小股東沒有機會參與,連作為非執行董事的,也不一定有機會被徵詢意見。
 
這些所謂同股平權的上市公司,都有一個由掌權者挑選出來的提名委員會,負責提名來屆的董事。沒有人知道這個提名委員會是如何產生的,並不知道提名的方式是否符合程序公義。在我的印象中,提名委員會提供的名單,大都與董事會的空缺等額,小股東別無選擇。
 
此外,在股東大會上,亦不見有議程容許小股東提名他們屬意的人出選董事會的空缺。這對小股東公平嗎?由此可見,香港的所謂同股平權只是虛有其表。有心維護小股東權益的人,與其設法阻止阿里巴巴來港,不如腳踏實地,在現實世界改善香港小股東的待遇。
 
我個人的取態是:除了應該讓負責營運的人在董事會內有代表外、出了錢的小股東也應該在董事會內有一定的代表。這樣,大股東、小股東與營運人員之間的承擔與權利才有一個合理平衡,公司才能健康發展。
 
有人或許會說:由小股東推選出來的非執行董事名額不多,很難在董事會內抗拒大股東的勢力。但今天的問題是小股東連知情的機會也沒有,根本不知道該如何發聲。一旦他們在董事會內有代表,他們就不只可以了解會議的內容,以及參與表決,而且還有法定的權力,翻查公司文件,核實公司帳目,對大股東起一定的制約作用。
 
現時的法律雖有規定,凡涉及大股東利益的議案,必須交由獨立的非執行董事投票決定,大股東的代表不可以參與投票;但由於所謂獨立的非執行董事,原來都是大股東屬意的,他們在投票時很難不受大股東的取態影響。因此,小股東極之需要在董事會內有代理人。既然上市公司必須有25%的股權由小股東持有,董事會內由股東選出來的名額中,該有25%交由小股東獨立選出。此外,董事會內亦應該有營運人員的代表,名額可以是股東代表的一半。譬如:12名董事中,4名代表營運人員,8名代表股東;而8名股東代表中,其中2名需由小股東選出。
(轉載自2014年3月31日am730C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