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應個人自主

有記者朋友問我,「你好像反對拿強積金來對沖長期服務金,那你屬下的公司是否有利用對沖機制?」答案是有。
 
為甚麼會這樣呢?其實,如果讀者有讀我的文章,應知道我並沒有反對拿強積金中僱主所供的部分來對沖長期服務金,我只是說這種做法在道理上很難說得通。因此,我預期立法會通過取消對沖機制的可能性很高。
 
不過,強積金並非自願繳交的,而是被政客出賣了,才不得不就範的。既然非自願,就只好被動地按法例去做,法例說可以用來對沖長期服務金,作為僱主,我沒有理由不跟著做。但這並沒有妨礙我與員工共享勞動成果的一貫做法,我屬下的公司都推行三三制,即是說,公司的利潤中,三分之一會分給員工,三分之一會分給股東,另三分之一會用來作公司的一步發展。我這樣做,員工的實際得益會多過不拿強積金去對沖長期服務金,可是我這樣做並非為了佔員工便宜。
 
如果我有得選擇,我會搞「報酬現金化」,每次出糧的時候,把甚麼長期服務金、退休金、醫療保險金、子女教育津貼、交通津貼等各式各樣的福利,一次過折現,付予員工。僱主巧立這麼多的名堂,稱之為福利,其功能只有一個,就是先由公司把工資扣起,看看遲些時是否可以找到機會不發,或者可以發少一些。相信有得選擇,大部分員工都樂意一早就把福利折現,自行決定如何用法。
 
我個人是樂於把我作為僱主所供的5%強積金直接交予員工的。但現行的法例不容許我這樣做。不但我不可以這樣做,員工自己供的那份,員工也沒有自主權。當初立法會決定這樣做的時候,可問過市民願意嗎?為甚麼不讓他們用這筆錢來供樓?為甚麼一定要他們買基金?為甚麼他們連自己賺回來的錢也沒有自主權?
 
我做過非正式的民意調查,發覺除了政客外,大部分普通人都贊成把強積金拿來由自己決定用途,不要由他人去規定如何「強積」。如果拿這個題目來公投,支持我的人一定佔多數。但政客就是偏偏不肯在這個問題上順從民意。
 
他們的說法是:若不把這些錢強行扣下,逼市民作投資,他們會亂用這筆錢,晚年就很難生活。啊,原來他們是這樣不相信市民,竟連市民用自己的錢去過生活的能力也沒有信心。這樣發展下去,他們一定覺得市民應把更大的收入比重交給他們,好讓他們可以更好地為市民謀幸福。
 
民主社會的基礎是對個人意願的尊重與對個人判斷能力的信任,如果連選特首這樣關乎整個社會利益的大事,我們也可以由市民自行決定如何投票,那我們為甚麼連市民決定如何花錢去過好自己個人生活這類小事,也不讓市民自行定斷?難道我們連自己需要甚麼也不知道? 
(轉載自2014年01月10日am730C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