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讓非永久居民申領綜援嗎?

終審法院日前裁定,居港七年後才可以申領綜援的做法違憲。其理據是基本法36條訂明,凡香港居民都有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並無清楚要求住滿七年成了「永久」居民才有資格。
 
從字面上來說,基本法的確說得不夠清楚,留給了人們作不同解釋的空間。但坊間的一般小市民都傾向從嚴去理解,即要成了永久居民才符合基本法所說的香港居民的定義。很明顯,終審法院今次的判決與民意存在著很大的落差。
 
令人不解的是:終審法院亦不是判一旦成為香港居民就可以申領綜援,而是要住滿一年後。這反映法院亦不是照足基本法來判,而只是自行按自己的理解去判。最為市民不理解的是;為何訂七年就違憲,訂一年就不違憲?要跟足字面解釋的話,應該是一旦成了香港居民就可以申領,要等一年後才可申領,一樣可視作違憲。
 
本來,按法治的原則,社會應該尊重法庭的裁決,而政府亦只能按法庭的裁決去辦事;但這並不代表社會大眾不可以對法庭的裁決有異議。
 
在法庭作出裁決前,我們當然不應該以公眾輿論向法庭施壓;但在判決後,公眾是有權表達自己的看法的。法庭受社會所託去作裁決,不應長期違背主流民意。歷史上,隨著時空的轉變,法庭對某些事情的判斷亦會轉變。普通法的一個特色,就是可以與時並進,當民情充份表達後,相信下次在遇到類似問題時,法庭會有新的演繹。
 
站在人道的立場上,我個人並不反對讓居港未夠七年的新移民申領綜援。他們既然已來港定居,而在生活上又遇到困難,若符合一般申領綜援的資格,我們沒有理由見「死」不救,但我支持這種做法是有兩個前提的:(i)我們是否有足夠的經濟能力去作這樣的承擔;(ii)納稅人是否大部分都認同這種做法。
 
第一個前提是現實問題。如果財力不足,想幫也沒法幫。我曾看過一部日本電影,叫做《楢山節考》,講的是日本有個地方,由於貧困,老人家到了七十歲,就得在風雪交加的晚上,由兒子背上山,任其凍死,以讓下一代有多些資源可以活下去。這種做法分明是長幼有別,因此,一旦香港資源不足的時候,那就不管法律怎樣寫,亦只能採取新舊有別的分配手法。至於香港現時是否有足夠的資源去照顧未住滿七年的新移民,我手頭資料不足,不敢妄下結論。
 
第二個前提涉及納稅人的意願問題。如果大部分納稅人都不認同讓未住滿七年的新移民申領綜援,那他們就可能因為不想交稅而失去工作的積極性。嚴重的甚至會選擇移民。結果,社會一樣會沒有能力去履行法庭的裁決。因此,法庭在作出這類涉及社會資源分配的裁決時,不應無視納稅人的意願。 
(轉載自2013年12月23日am730C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