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候選人產生的「該」與「可」

昨文指出︰為了香港的民主發展可以跨進一大步,我們不宜把特首候選人的產生辦法與一人一票的選舉方式捆綁在一起,非一併通過不可。這樣只會妨礙政改方案通過,導致港人到了2017年也沒有機會一人一票選特首。策略上,我們應先把一人一票的選舉方式拿到手,然後再想辦法改善候選人的選舉方式。全世界的政制都是演變出來的,不是一次過倒模出來的。不切實際地堅持主觀上的「真普選」,只會妨礙民主進度。
 
然而,我並不反對在現階段就着手探討如何制定特首候選人產生的方法;關鍵是不應只談理應如是,還得研究實際上的可行性。光展示自己在政治上的高姿態,而無法令提出的方案真正落實,對香港人沒有好處。基本法對候選人產生的方法已有明確的規定,跳出這個框架另搞一套,不但成本大,而且不可能行得通,沒有必要去強闖。
 
因此,我從一開始就認為公民提名的方法行不通,因為這等同廢了提名委員會的功能,北京是不會接受的。北京已有基本法作依據,強行另搞一套是不會有結果的。
 
搞公民提名,只是理念正確,實際行起來並不容易。如果要求爭取得到的提名人數太少,可能會出現很多候選人,不但增加選舉費用,而且會造成混亂,焦點不集中。但如果要求的人數多,那就很難有候選人做得到。
 
以現時的建議,少的也要求有三萬個提名人,多的更要求有十萬,他們根本沒有計算過,要動員多少人手,花費多少時間,才能爭取到這麼多人提名。按他們的要求,候選人很可能會難產。即使有人做到,背後亦必須有大黨支持,否則何來這麼多的人力物力?那不如搞政黨提名算了。
 
按照基本法,特首的提名,只能透過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產生。在這個框架下,要改善特首的提名方法,只餘下:(1)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方式與(2)民主程序的具體方法。
 
我原先以為「廣泛代表性」的解讀空間可以很大,所以提議提名委員會可以由民選的立法會議員與民選的區議會議員所組成。這樣的組成模式一樣有廣泛的代表性,而且民主的成份較高。但香港的主流傳媒對此沒有興趣,反集中力量去為沒有機會的公民提名造勢,白費了很多力量。
 
此外,傳媒又刻意去刺激北京,說香港人可能會選一個中央不喜歡的人,問中央會不會委任一個會對抗中央的特首。挑起這類矛盾是不聰明的,這只會嚇怕北京,進一步收緊對基本法條文的解讀空間。
 
為了令特首候選人的產生方法可以有更多的可塑性,香港的政黨不宜只顧展現自己的高姿態,而只談應該如何的問題,還得拿出實際可行的方法,令香港人真的有所得益。 
(轉載自2013年11月29日am730C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