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權利的後遺症

前文已指出:羅斯福講第二權利時,表面上是講個人權利,實質上是要社會負責。人民from cra­dle to grave (從搖籃到墳墓),都有種種的權利,政府的開支必然大增。
 
政府要增加開支,唯有徵稅。向誰徵稅?當然是向富人。富人是國民的一分子,當然有責任交稅。問題是要富人交更高的稅率,並不一定人人都肯接受。法國明星大鼻子情聖就為此不惜放棄了自己的國籍。
 
香港的情況好一點,收入少的人有免稅額,而沒有免稅得益的人,就一律都只需交15%的標準稅。有錢人在金額上雖然要交多一點,但比例上並沒有交得更多。所以香港人大都願意交稅,很少逃稅。
 
不過,近年有政客開始鼓吹引入累進稅,主張向高收入的人分級徵收更高的稅率。我個人並不介意,但擔心非人人都這樣想。結果,累進的程度愈高,避稅的情況就愈嚴重。政府的收入可能因加得減。
 
這個道理不難明白,惟人在社會上的行為,往往受制於自己所處的位置。從事社會工作的人,會下意識地傾向要求政府增加福利開支。這樣既可以濟世助人,又可以令自己的職途有更好的發展空間。相反,若然政府削減這方面的開支,他們就得面對裁員減薪的威脅。此之所以,大部分國家的福利開支都易增難減。美國在金融海嘯之後,總統奧巴馬(圖)仍要增加醫療開支,把責任推給下一代。
 
有了第二權利法之後,人們的權利意識提高,未有意識到的,也會有社工提醒他們,協助他們去申請援助。從前獲得社會照顧的人會感恩,會設法盡快自力更生。但現在很多人都覺得是自己應得的,拿得理所當然。有人借了政府的錢讀大學,還埋怨政府要收利息,最好連本也不用還。這樣的意見,社會上竟也有不少人認同。相反,我這類質疑福利政策的意見,很容易就會被人圍攻。以至敢於在這方面表達異議的人已愈來愈少。
 
第二權利法被普遍接受後,社會服務的範圍愈來愈大,需要的社工亦愈來愈多。由於社會服務的資源都是來自政府,政府間接成了社工界的共同僱主,社工的利益因而較為一致,而且都容易受政府影響。這會促使社工組織起來,以集體的力量向政府施壓,令政府的政策盡量向他們傾斜。社工亦因而成了社會上一股不可輕視的政治力量。
 
在這股力量的積極推動下,各國政府撥給社會福利的開支已愈來愈多,但仍沒法達到第二權利法所訂下的標準。如果不放棄這套標準,就得再加資源;但如果再加資源的話,社會就可能破產。美國有右派主張修憲,廢除第二權利法案,以免社會福利開支繼續膨脹下去。相信他們的圖謀不易成功,但懷疑第二權利法可行性的人,看來仍在增加之中。
(轉載自2013年4月25日am730C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