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需法律明確界定

上天並沒有為自然資源劃分所有權,世上沒有天賦產權。猶太人雖說以色列是上帝承許給他們的土地,但他們最終仍得出動武力去把土地從巴勒斯坦人手上奪回來。因此,最原始的產權都是霸回來的。而且並非一旦霸佔了,就可以永久擁有;而是只能在某一段時間,作排他式的佔有。一旦力不及人,就會被更有力者奪走。
 
這種你爭我奪,只有消耗性,沒有生產性,對一個族群的成長進步沒有好處。族群為了比其他族群更有競爭力,必須發展出更有效的資源分配與利用方法。
 
族群中有些人善於強搶,有些人善於耕種,有些人善於放牧。善於強搶的做士兵,只准他們向外強搶。善於耕種的做農民,為族群提供糧食,善於放牧的做牧民,為族群提供皮革、奶類及肉食。產出有餘就可以互相交換,為了交換可以順利進行,就必須制訂大家都可以接受的遊戲規則,這樣才可以減少交易過程中的磨擦。
 
首先要做的是承認既定事實。已經在手的財產,不管以前是用哪種方法得來的,以後都會受到法律的承認與保護,以後不可再搶來搶去。如果容許強搶與偷呃拐騙,誰願意拿自己所擁有的與別人交換。
 
由此可見,所謂產權,最重要的問題是要解決產權誰屬的問題,也就是所有權的問題。不屬於自己的東西,不可以拿來使用,不可以拿來交換,亦不可竊取其產生的利益。
 
十誡最早出現在公元前五千多年的巴比倫文明,其中已有一條是不准偷盜。可見人類社會在一開始的時候,就設法界定私有產權。如果沒有界定產權誰屬,也就沒有盜竊問題。
 
在普通法的合約法裏,很注重合約參與方的資格(Capacity)問題。不符合資格的,簽了白紙黑字的合約也沒有用。而所謂資格,最重要的,就是要看合約的參與者是否交易物品的擁有者。如果你不是物業的產權擁有者,你就沒有權代表賣方簽約。
 
現時社會上流行一種叫做公平交易的概念,其實在產權與合約理念中,都不太注重合約中交換的代價是否公平,而只會注重合約的參與者是否自願。因為,產權的擁有者才有權決定交易是否公平合理,旁人,即使是法官也沒有權說三道四。產權擁有者如果覺得不公平,有權拒絕交易,但不能硬性規定對方一定要用某一個代價來交易。
 
從這個角度來看,租金管制在某種程度上是損害私有產權的。不過,按照科斯的說法,一切交易都是制度安排,而馬克思更說產權只不過是資本主義的法權吧了,並非神聖不可侵犯。法律賦予的權利,人可以透過立法加以改變,關鍵是這種改變能否帶來更多的經濟效益吧了。這個問題下次再說。
(轉載自2013年1月28日am730C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