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安心應與居屋合併

政府推出的十招遏抑樓市的措施中,有一招是把上屆政府設想出來的置安心計劃,由先出租再出售的方式,改為立即出售。
 
有人批評,這種做法是刻意與上屆政府過不去,但我覺得有錯就得改,上屆做錯了,沒有理由一定要今屆繼續錯下去。
 
置安心計劃的安排非常複雜,而且已接近故弄玄虛。明明是政府出錢資助市民買樓,卻硬說這錢不是政府出的,而是參與者所交的租金。為了能夠自圓其說,政府要參與者先租用置安心計劃的單位一段時間,待收了一段時間的租金以後,才把這些租金拿出來,讓計劃的參與者決定是否用這筆錢作買樓的首期。
 
表面上,這錢最初的確是來自計劃參與者所交的租金;但政府卻忘記了,這筆錢用作交租後已變成政府庫房裏的錢,已不再屬於計劃參與者了,一錢怎可以二用?在正常的情況下,業主是不會讓租客可以把以前所交的租金,視作為買樓的首期的。政府之所以肯這樣做,是因為當時政府還在堅持不想復建居屋,在概念上不想觸犯政府不應資助市民置業的原則,所以才會這樣巧立名目。
 
現在政府已決定復建居屋,理論上已不用避嫌,不用再假裝沒有用政府的錢來資助市民買樓。因此我亦覺得,橫豎這錢都是公帑中拿出來的,與其要計劃的參與者先租一段時間才買樓,那就不用做戲了,第一時間就減價賣樓算了。
 
這樣做,政府可以省了很多行政上的麻煩,可以節省管理成本;而對於市民來說,他們參與這個計劃的目標就是想買樓,現在可以提前買得到,當然不會反對。所以新政府的這項修訂,大體獲得市民的支持。
 
不過,我覺得新政府的修訂仍不夠徹底,應該把置安心計劃,納入居屋系統,而不是自搞另一套準則,造成概念上的混亂。現時,居屋申請者的入息上限是月入三萬元,但置安心的入息上限卻是月入四萬元。為甚麼一個社會需要有兩套資助準則呢?大家都是靠政府的資助買樓,為甚麼置安心計劃的參與者可以買較大、較好的單位呢?對經濟條件較好的人資助得比經濟條件較差的更多,在社會政策上是說不通的,難道政府應該資助每月收入更高的人去買豪宅?
 
月入三萬至四萬的家庭,入息已超過香港家庭收入的中位數字。他們雖然不算很富有,要買樓亦不太容易,但租樓還是負擔得來的,只不過住得細一點吧了。他們需要政府資助的逼切性,應不及月入三萬元以下的家庭。政府要幫助他們置業,不一定用居屋的方法,而是可以透過增加土地供應,尤其是增加港人港地的供應。
 
在復建居屋的初段期間,供應不會太多,把太多的人都納入符合申請的名單裏,只會減少真正的需要者抽中籤的機會,並不能真正幫到更多的市民。
(轉載自2012年9月12日am730C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