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是「好打」不宜當司長

林鄭月娥(圓圖)被譽為現任政府中最「好打」的局長。「好打」在這裡的意思應是勇於堅守自己的崗位,在遇到困阻時,也不會輕易放棄原則,反而會愈戰愈勇,誓要完成任務。無可否認,在林鄭月娥身上確散發著這種「好打」的質素,市民都有目共睹。社會上有不少聲音,都認為林鄭月娥是下任政府的最佳政務司長人選,梁振英如邀得林鄭加盟,當可加強市民對政府施政的信心,有助提升下任政府的民望。
 
然而,光是「好打」只宜當常任秘書長,連當負有政治任務的局長也不適合,更何況是更高級的政務司長。勇往無前的只宜當戰將,派去執行任務就好,靠這樣的人去制定政策就弊。要當政務司長,得有政治智慧,這樣才能審時度勢,制定出恰當的策略。
 
以處理新界的僭建為例,林鄭只懂得拆無赦,這樣果真能解決問題嗎?新界的僭建問題,在港英時代已存在,英國人難道不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嗎?當時的法例難道說新界就可以僭建嗎?當時的政府難道不知道新界有僭建嗎?只是現實社會存在著各式各樣的問題,為政者常按照緩急先後,在客觀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才作選擇性的處理。怎可能任由反對派牽著鼻子走,任人家挑議題,你就去處理?這樣一定無法完成自己的政治任務。
 
彭定康來港做末代港督,他很清楚自己的政治任務;如果當年布政司要全力去拆新界僭建,彭定康一定第一時間叫他執包袱。
 
彭定康的前任,雖然沒有政權交接的任務要放在首要位置去處理,但也十分清楚界限街以北與以南之別,新界事項交理民府處理,建村屋不用入則交工務局批准,新界人至七十年代都不用交差餉。處理新界問題從來都不是一視同仁。
 
港英政府要這樣做,是因為新界地是英國租回來的,滿清政府答應出租的其中一個條件,是要英國政府繼續保障當地中國人既有的生活權利,包括他們可以在自己的土地上建屋。當時的屋都不高,所以沒有說最多可建三層。
 
97香港回歸後,已沒有新界與非新界之分,但基本法仍得尊重現實,對新界原居民作額外的照顧。現在的問題不在於基本法的文字可作怎樣的解釋,而是現實上歷任政府都沒有在僭建問題上嚴格執法。這不只是合理期望的問題,而且還得面對龐大的善後處理。如果沒有謀略,不在法理情三方面都照顧得宜,一味只靠「好打」,只會把矛盾激化,造成社會動盪。
 
我並非說僭建問題可以不理,但要理也應先理公地上的僭建,然後才理私地上的僭建;先理有危險的僭建,然後才理未有危險的僭建;先拆富豪的僭建,然後才拆普通小市民的僭建(酒窖與影音室的需要性不及住房)。通通都一齊拆,根本做不到,多「好打」也沒有用。
(轉載自2012年4月20日am730C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