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案應上訴還是釋法?

有外傭在港工作超過七年後,向入境處申請永久居留權,不獲政府受理,遂向法院要求司法覆核;結果法庭判外傭勝訴。
 
香港有12萬外傭,他們原居地的生活條件遠不如香港,一旦有得選擇,當有相當一部分會申請成為香港永久居民。這將對香港的福利制度造成沉重的負擔,而香港在這方面卻全無準備,故民意大多數贊成政府應設法阻止這樣的事情發生。
 
政府今次選擇上訴,希望可以推翻原訟庭的判決;但社會上亦有意見,認為政府應該直接要求人大釋法,如果上訴失敗才去釋法,就會更加予人輸打贏要的感覺。我自己亦認同上訴的做法。外傭問題屬香港本地問題,應盡量不要勞煩中央。我們應相信香港的法院會懂得怎樣去處理這種事情。如果真的處理得不好,香港人也應該自食其果。否則,一定會不斷有人利用基本法與香港原有法例不一致的地方去做文章,逼政府去要求人大釋法,令香港的司法制度飽受衝擊,其獨立性因而被懷疑。
 
一般國家,大都是先有憲法,然後按憲法再去訂定具體的法例;因些,較少會出現具體法例與憲法衝突的情況。但香港的憲法——基本法,卻是97回歸後才生效的。而香港的很多具體法例,卻是在回歸前已經訂定的。兩者之間很容易存在一定的不一致的地方。由於中國大陸行大陸法,而香港則行普通法,因此香港的法律界對回歸大都有點排斥的傾向。情況一如器官移植後會有排斥反應一樣。本地法院為顯示自己的獨立性,會下意識地作出一些盡量與中央取態不一致的裁決;結果整個社會都得為此付出代價。現實是法庭的公正並非「絕對」的,不同的法官對同一件事都可以有不同的裁決。因為同一件事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去看,因而得出不同的結論。所以我不認同那些覺得政府上訴輸硬的觀點。我認為今次外傭居港權案的關鍵,是怎樣才符合基本法24條所說的「通常居住」的定義。如果純以時間的角度去看,外傭在港工作期間,真是何止「通常居住」在香港,簡直是絕大多數時間都是居住在香港。但如果從居住的方式來說,卻是很特殊的,完全與其他海外僱員不一樣,絕對不通常。
 
如果香港不存在一些專為外傭而設的條例,這批外傭能否在香港獨立地生活也很成問題。如果政府不把外傭的工資訂在香港的「通常」工資之下,香港哪來這麼多的家庭請得起外傭,若非香港人以為外傭不會獲居港權,否則大都會在外傭做夠七年之前予以解僱。因為一旦成為永久居民,外傭也很大機會辭工,屆時跌落香港的安全網,生活質素也好過一般的外傭生活。由此可見,外傭在港居住的模式與別不同,一點也不通常。
 
因此,我認為上訴庭對甚麼才算「通常居住」,是可以有與原訟庭不一樣的理解的。政府選擇上訴,而不是要求人大釋法,應該是正確的。
(轉載自2011年10月7日am730C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