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應容許自行轉移

老實說,打從一開始,我對強積金的理念就十分厭惡。我工作所得的報酬,在完稅後應屬我的私產,應由我自己決定如何支配,怎可以強制我非拿一部分出來買一些不是由我自己選擇的基金。
 
我記得,剛開始時,民意其實是不贊成搞這個形式的強積金的,只是立法會的議員自以為比我們懂得為將來著想,非要強制我們按他們的想法去生活不可。
 
由於意見領袖與社會輿論大部分都支持強積金,我自知翻案無望,只好退而求次,爭取供款者應有投資哪個基金的選擇權。不然的話,就很難透過市場機制向基金經理施壓力,迫他們出盡全力去提升基金的回報。
 
我同意,在推行強積金的初期,先由僱主代選負責投資的基金公司是比較可行的。如果一開始就叫負責投資的銀行與保險公司去接觸個別僱員,叫他們參加不同的強積金計劃,工程非常龐大,成本最終得由供應者負擔。現時一般投資性的保險計劃,頭兩年差不多都是用來抵銷佣金與行政費用,等同白供。所以,在開始時由僱主直接與基金管理公司談判是比較實際的,一次過談妥一大批人的安排,好過逐個僱員去推銷。
 
然而,僱主在選擇基金管理公司時,主要考慮的並非是回報,而是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提供給僱主公司的服務,譬如,會不會為僱主的人事部提供電腦軟件支援,減省人事部因要供強積金而造成的工作麻煩。至於基金公司要收多少管理費,反而不是僱主的最重要考慮。
 
現時,一般的基金公司,如果以持長倉為主的,每年只收1%至1.5%的管理費;做對沖為主的,才收2%的管理費。強積金規定只能持長倉,不能搞對沖,管理上不如對沖基金的那麼複雜,但現在管理強積金的公司每年所收的管理費,高的可達1.8%,實在過分。這應該是缺乏競爭的結果。只要容許僱員在選擇基金公司時有更大的自主權,我相信,收費的比例很快可以回落到市場可以接受的合理水平。
 
負責管理基金的銀行與保險公司,對此一定萬萬個不願意。但他們應回想一下,當初要搞強積金,他們應是幕後的主要推動者,社會已遷就了他們,讓他們多了這麼大筆的新生意,今次應是他們遷就一下市民的時候了。沒有理由,社會要為了他們怕麻煩,就犧牲市民應有的權利。
 
既然錢是市民供的,市民應有轉換基金管理公司的自主權。立法規定市民一早開始儲錢養老,或許還講得過去,但社會實沒有必要剝奪市民選擇投資基金的自主權。只有這樣,才可以發揮市場機制的功能,迫基金管理公司減收管理費及做出高回報。為此,市民即使要付出一些轉倉的行政費用也是值得的。
 
至於行政費用應怎樣收,政府應出面為市民爭取一個好價錢。早前政府為了推強積金,需要銀行與保險公司配合,所以偏幫了他們;今次政府對他們已別無所求,大可以企硬一些,為市民爭取多一點利益。
 
 
 
 
 
(轉載自2011年1月7日am730C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