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綫讓陳志雲復職對嗎?

今年三月,廉政公署高調對無綫電視總經理陳志雲展開調查。無綫電視的董事會旋即把陳志雲停職,以向社會表明立場:若查明有犯罪行為,也是個別人士行為,與董事會無關,公司已與有關人士劃清界線。
 
這種表態,基本上已被大部分有名望的公司所採用,還被視為負責任的公司應有的做法。但我則視為只顧公司利益,不考慮有關同事利益的做法。因為,按照普通法,任何人在法庭判罪之前都是清白的,沒有理由要提前承受被停職的懲罰。很多大公司為了自身的清譽,不惜要員工蒙冤,對員工實在不公平。不知為甚麼沒有工會組織出來,為員工一方講句公道說話。這是不是在向社會散播一個訊息,就是凡給廉署調查的都不會是好人,連工作權也應該被剝奪。
 
現實是廉署在調查時,喜歡先來一個大包圍,把一些稍有牽連的人也一併拘捕,目的是威嚇知情者交出線索。所以,開始時可以拘控十數人,真正受起訴的,只有三幾個。有些初時一起被拘控的人,事後證明與案件完全無關,但可能已給只顧公司聲譽的老闆解僱了。人生從此拐彎,轉走下坡。
 
有些人,尤其是有知名度的,一被廉署調查就被傳媒大肆報道。但當廉署撤銷控罪時,傳媒卻失去報道的興趣。結果在很多人的心目中,他們都仍是行賄或受賄的犯罪分子,以後水洗都唔清。
 
因此,我不贊同廉署在調查初期就高調通知傳媒,這樣才能保護那些被牽連的無辜分子。至於傳媒在報道這類新聞時,更應小心謹慎,不應妄加猜想,胡作判斷。不應為了吸引受眾就大肆渲染。
 
我覺得,近年廉署有好大喜功之嫌;為了讓市民感到廉署的存在的確物有所值,廉署特別喜歡辦大案,拉名人。陳志雲事件可能就是在這種大環境下產生的。我覺得無綫電視的董事會,完全有權根據自己的內部調查,判斷是否應該予陳志雲復職,只要避免陳志雲可以藉工作機會接觸控方證人,妨礙司法公正已可。
 
有一向以捍衛法治為己任的傳媒,竟批評無綫這種做法未必合法,真不知他們根據的是甚麼法。如果說無綫恢復陳志雲的職權就等同越過法庭,變相宣判陳志雲無罪;那當初先行叫陳志雲停職豈不是等同越過法庭已判陳志雲有罪。傳媒的編輯可不要自恃有枝筆在手就罔顧自己的文字可能對別人造成的傷害。
 
我覺得,無論是停職還是復職,雖然多少有點象徵意義,但其行動的本身卻是中性的,不應視作已替法庭作出判斷。反而是個別傳媒在評論復職事件時,在用詞上有假設陳志雲已有罪之嫌。如果將來法庭判陳志雲有罪,我相信傳媒必會逼無綫交代為何當初會有復職的決定。但如果將來法庭判陳志雲無罪,我就不敢肯定,這些假設別人有罪的傳媒編輯會否出來作自我檢討。
(轉載自2010年11月29日am730C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