額外印花費 該由誰繳交

為了冷卻樓市的炒風,政府突然宣布,在十一月十九日之後新買入的樓宇,若果在買入後不足兩年就轉讓,是項交易得負擔懲罰性的額外印花費。由於徵收的比率最高可達樓價的15%,短線炒賣已無利可圖,而且極有機會招至重大損失,因此炒家全面撤退,樓市的交投量頓時失去了接近八成。
這項措施雖令我名下的地產代理業務損失慘重,但我仍得承認,從社會的整體利益而言,推出新措施是需要的。然而,在額外的印花費該由誰來負責的問題上,新措施卻沒有言明該由買方負責,還是由賣方負責,只是含糊地說由買賣雙方共同負責。
政府這樣做,相信是為了保障自己的稅收,有一方不交或交不出,政府就可以追討另一方。這雖然是沿用徵收印花稅的一貫做法,卻不符合引入新例的基本精神。予人的感覺是賞罰不明。是非不分,只會引起市場不必要的爭拗,增加交易的社會成本。
其實道理很清楚,推出新措施的目的,既然是為了打擊炒風,那麼它懲罰的對象應該是炒家,即買入樓宇不足兩年又賣出的一方,沒有理由叫一個沒有犯錯的新買家去承擔上手短期轉讓的額外印花費。這個新買家,極有可能是用家,政府的措施不應傷及無辜。即使他也是炒家,但他尚未做出炒賣的行為之前,沒有理由提前懲罰他。如果他後來真是在短期裏又轉讓出去,新交易亦一樣得交額外印花費,他是逃不掉的。現在,政府拒絕指明須由賣方負責額外的印花稅,這雖不會影響新措施的阻嚇作用,但會予人不公義的感覺。政府為了保護自己的威信,應盡量避免讓市民有這種感覺。
政府建議,買賣雙方可自己協商,如何來分攤這份額外的印花稅,我擔心協商的結果,必然會在樓價上反映出來。這種受扭曲的樓價會造成市場訊息混亂,影響不知實情的人做出錯誤的決定。
對一個資金充足的買家來說,他在與賣方協商時,他很可能會願意由他來負擔全部印花稅,只要賣方肯把樓價降低一點就是了。因為樓價降低之後,整宗交易的印花費亦可以算少了一些。但若果買方僅夠首期,其他的錢要向銀行借,而銀行現時的貸款又不包印花稅,那他就寧願叫業主把價錢做高一些,印花稅由業主負責,這樣他才有機會貸多一點錢去完成交易。
在這種情況下,同一個單位的成交價,都可能因為協商印花費的繳付方式不同,而出現超過10%的差異。由於價格訊息在傳播時只會是一個簡單的數字,很難包括協商印花費的具體細節。結果大家都不清楚這個單位的真正成交價錢。銀行會因此而估錯價,買家會因此而落錯訂,政府有責任減少這種訊息混亂。
(轉載自2010年11月24日am730C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