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性人結婚的爭議

W「小姐」原是男性,透過外科手術把自己改造成女性,還找到了男朋友準備結婚,但政府不讓「她」正式註冊,於是「她」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初審敗訴,「她」向高院上訴,一樣不成功。W「小姐」對此非常失望,她指政府既出錢讓她做變性手術,又給「她」發身份證,卻不讓「她」與其他女性一樣結婚,猶如給「她」希望後隨即收回。「她」的支持者亦說,現時的婚姻條例是「惡法」,不但不能保護人,而是用來傷害人,它拆散戀人,不讓相愛者結為一體。
 
其實,高院法官在裁決時已重申,他只能按現有的法例作出判決,婚姻是一男一女自願的終身結合,政府發身份證給W「小姐」,只是為了方便「她」日常生活,並非接受「她」的新性別。外國雖已有變性人結婚的事例,但他不能確認社會對此已有共識。結婚可不純粹是個人的事,還要看社會的接受程度,否則社會又何需限制多夫多妻的選擇?他希望他的裁決可促進社會展開討論,將來取得共識後,可重新立法,不用迫法庭代社會作決定。
 
依我觀察,香港社會對這個問題依然分歧很大,同性戀團體與激進的個人主義者,都認為社會不應干預個人的選擇。但宗教團體與保守主義者則認為,婚姻是神聖的,一男一女的結合才是合乎自然的,超越了這條界限,將對人類社會造成嚴重的破壞。
 
我在與朋友討論這個問題時發現,香港人的確比前開放了,他們對同性戀,對自行變性的接受度已大大提高。但他們只能說願意容忍別人有這樣的選擇,但內心卻不認同這樣做是好的,尤其是做父母的,當他們得悉自己的子女有這種傾向時,都不會感到慶幸。有些甚至會感到震驚與失望。所以,大部分人都覺得無論是同性戀或是變性後結婚都是不太正常的。他們要私下去搞,容忍一下沒有問題,但搞到成為流行風氣,則會對正常的家庭制度帶來衝擊,不應予以鼓勵。
 
現時的變性手術,嚴格來說,只是去性手術。它只能除去原有的性徵與性器官,並不足以締造出新的、有生殖能力的性器官,故只能把人變成中性,而不是變成異性。因此,在某種程度上來說,他/她們已失去結婚能力。一般人不可能會隨便接受一個變性人作為自己結婚的對象。
 
婚姻之所以是神聖的,是因為它肩負著人類繁衍的使命。家庭觀念之所以值得保守,是因為我們的子女需要家庭的照顧才能健康成長,因此在制訂婚姻法的時候,不可能只考慮個人的需要,還得考慮社會持續發展的需要。即使雙方願意,亂倫也為社會所不容,就是基於這個原因。
 
其實,現時社會並不會干預變性人去談戀愛,更無意拆散他們,不許他們一起生活,激進團體又何必一定要利用他們去挑戰大部分人的家庭秩序呢?既然個人選擇是這麼重要,那又何必要去搞法律承認呢?我自己就一直覺得,結婚最需要的是感情,註冊不註冊反而無關重要。
(轉載自2010年10月7日am730C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