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高盛只為立法開路

格林斯潘主管聯儲局的年代,反對對金融機構進行太多的監管,認為這樣會妨礙金融系統運作的效率,導致美國在金融業上失去創新能力;他相信自由市場可以透過消費者的選擇令經營者自律,不致做出對消費者不利的事情。
 
然而,這只是一套完美的理論,現實世界遠比人類設想出來的理論複雜。自由市場雖然容許消費者對經營者有所選擇,但金融產品實在太過複雜,有些新產品可以複雜到行內人士也不能完全理解;不然,何解連英、德等先進國家的大銀行也會上當受騙?在這種情況下,怎能期望普通的消費者懂得選擇?
 
所謂CDO,其實是一種綑綁式的有抵押的債務證券,內裡有樓宇按揭、汽車貸款、甚至是信用卡欠帳等,經過信用評級,再經諾貝爾獎級的數學專家計算風險,扮成有穩定利息收入的債券出售。不少歐洲銀行,發覺在現實世界生意難做,不知如何派息給存戶,見買入CDO的利息收入足以派息給存戶,還有息差可賺,於是懶得在實體經濟裡找生意,而紛紛買入這類CDO,以致泥足深陷。
 
其實美國的金融機構,何只高盛,還有很多都有推出這類CDO產品。這類產品初推出時,被視作是金融業的創新發展,備受政府與輿論的鼓勵,原因是它可以把海外的積蓄引來美國,供美國人消費,即使總有一天會爆破,但美國人起碼已白白享受了很多年。這才是美國政府默許下的全球性騙局。高盛所做的,只是其中較離譜的案例罷了。
 
美國的金融機構在綑綁這類CDO的時候,本身已可以收息差與管理費,利潤非常可觀,但高盛還是不滿足。據美國證交會的指控,高盛竟串謀外邊的對沖基金,秘密把綑綁對象的選擇權交由對沖基金去做。結果這間對沖基金有涉嫌專揀一些下跌機會高的債券綑綁在一起,然後在市場上拋售賺大錢。
 
現在看來,美國證交會並沒有證據可以指控高盛在這個過程中收受了額外的利益,故只能指控高盛在銷售時未有披露有對沖基金參與選擇CDO的債券組合。這種指控頗為寬輕,只屬民事性質,不似是真的有意向美國的金融機構全面開刀。保爾森(前高盛高層)任財長時候,美國證交會曾極力主張調查高盛等投資銀行在金融海嘯中所扮演的角色,但為保爾森所阻。我相信,保爾森這樣做並非在於維護高盛的利益,而是在於維護美國的利益。金融是美國統領世界的重要工具,美國怎會自毁長城?
 
有資料顯示:金融機構的劣行,早在金融海嘯初期已經暴露,奧巴馬選擇在這個時候讓證交會出手,是因為他主催的金融改革法案受到共和黨的抵制,才不得不自暴家醜,以借助輿論向共和黨施壓。只要法案通過後,高盛不難與證交會取得和解協議。美國是不想讓外國抓到投行的痛腳,紛紛向美國金融機構索償的。
(轉載自2010年4月21日am730C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