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層契的產權有限

有論者以維護私有產權為由,反對政府降低舊樓重建的收購門檻。可惜他們對樓宇業權的認識有限,以致造成某些誤解。我就我所知,提供一些不同的角度,供讀者作思考。
 
樓宇內個別單位的業權源於土地的業權,香港的土地業權,基本上是lease hold而非free hold的。即是說,土地的大業主是政府,政府是以lease的方式把土地批租給市民使用,政府從未把土地賣斷。在這種情況下,小業主的業權並非無限的,而是受到政府批租土地時的lease condition所制約,不宜把它們等同一般的私有產權。若然我們真的要保護產權的話,就不能只保護小業主的業權,而不理大業主的業權。要知道,政府是代表廣大市民的利益去持有土地上的權益的,輿論有責任站在社會整體需要的立場上講說話。
 
設計lease hold模式業權的原本構思,就是為了讓作為大業主的政府,可以在日後市區需要重建時,擁有較大的主導權。輿論應促使政府負起這方面的責任,而不是助個別為謀取私利的小業主去妨礙市區重建。
 
為解決舊區重建停滯不前的問題,我建議政府以後在批租土地時,便在批租的條文裡,清楚說明將來重建時的遊戲規則,講明有多少比例的業主贊成出售就得齊齊出售,屆時大家都得依例執行,不可再有異議。只要批租條文一早列明,那就不存在損害產權的問題。現實是:即使按現有的批租條文,政府也一樣有權在租約到期時,向小業主收回土地,按新規劃另作發展。小業主若堅持不遷不拆,在法理上是說不通的。
 
再者,分層契的條文說得很清楚,小業主並沒有直接擁有地權,而是擁有一種equal and undi­vid­ed shares,他們所擁有的股權,利益是互相浸透,不可分割的,譬如二樓的業主無權不讓水喉電線經過他的單位去到三樓或以上的單位;地下的業主亦無權拆去受力牆,影響樓上單位的結構安全。由此可見,分層契的業權本身就是有局限的,並不是擁有絕對自主權的。
 
其實,分層契根本不是香港某些地產商所發明的,它的概念來自羅馬時代的condominium,其精神是:獨立使用,共同管業。即是說小業主有個別單位的專用權,但整座大廈就得由小業主共同管理,不能以少礙多。所以有分層契的同時,還會有大廈公契,在涉及共同利益的時候,仍會採用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仍得有一套事先講好的會議程序。既然分層契的精神是需要共同管業,當樓宇日漸殘舊,小業主們當然有權一起商議最佳的處理方式。如果有八成的人贊成出售,就要大家一齊出售,我不覺得有何不妥。相反,若要多數人的意願受制於少數人的取態,那才是不公義的。
(轉載自2010年3月16日am730C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