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存款保障到雷曼索償

若非今次政府動用外匯基金為香港所有的銀行存款作擔保,普通香港人可能並不知道,原來存款入銀行也不一定可以全數可以取回。政府只要求銀行為每個存戶買十萬元存款保險,存款多過這個金額的,存戶仍得自己承擔風險。
 
現實的情況是:銀行雖為每個存戶設立一個獨立的戶口,但這只是用來獨立記帳,銀行並沒有把存戶的錢放在一個獨立的保險箱裡,然後依時依候放利息進去。銀行拿到存戶的錢之後,是混在一起用的,要麼借貸給別人收取息差,要麼自行投資,希望賺取比存戶利息更高的回報。如果銀行在借貸及投資方面出現嚴重失誤,存戶的錢是存在著取不回的風險的。
 
為了避免這種事情發生,一般政府都會採取以下的措施:(一)、迫銀行為存款作一定金額的投保,以保障廣大小存戶的利益。(二)、限制銀行作太多本業以外的投資,以減少存戶的風險。(三)、要求銀行符合一定的資本充足率與存貸比例。(四)、要求銀行在做樓宇按揭時,貸款額不能超過樓價某一個比例。(五)、要求銀行不要過度集中貸款給個別行業等。
 
然而,政府只負責制定政策,以及作一定的監管等,日常的運作仍得交給銀行進行,政府並無人力資源替銀行審批每一項貸款或投資。監管者的責任與營運者的責任,在本質上存在著差異;過去政府並不打算為銀行的失誤負起所有的責任。
 
今次政府肯為所有的存款作擔保,應是迫不得已的做法。原因之一是已有別的國家這樣做,如果香港不跟隨這樣做,香港存戶會把資金調往外國;而另一個原因是近期已出現存戶對中小型銀行失去信心的現象,政府若不出手擔保,中小型銀行將出現經營困難,一旦有銀行倒閉,可能會導致社會動盪。政府必須令存戶可以放心存款入中小型銀行,讓他們可以繼續運作。
 
雷曼迷你債券的苦主,指銀行職員曾對他們說,買迷你債券與定期存款沒有多大差別,但當時存款入銀行也只有十萬元保障,雷曼苦主很難期望政府(即納稅人)出來為他們的所託非人作包底。雷曼兄弟已經破產,不要說他們發行的票據沒法兌現,即使是真正的債券,甚至是存款,也已不可能全數收回。
 
賣雷曼債券給苦主的銀行並未倒閉,存戶當然可以追究他們誤導。但司法程序需時,而且費用昂貴,故苦主借助群眾力量向政府施壓,希望政府迫銀行讓步。這種做法市民可以理解。但政治談判必然以妥協告終,苦主應有心理準備,不可能全數取回本金。想追討全部損失的苦主,只能透過法律程序向銀行訴訟。由法庭按個別的情況另作判斷。這是否最佳的選擇,苦主得自行判斷。
(轉載自2008年10月17日am730C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