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你債券 責在何方

雷曼兄弟倒閉,雷曼兄弟股東手上的股票應已跌得一錢不值;而雷曼兄弟發行的債券是否可以收回部分本金,則視乎雷曼兄弟資不抵債的程度;負責清盤的公司會先把雷曼兄弟的資產出售,然後按債權人的優先次序逐一處理。譬如:出賣雷曼的物業後,先得清還按揭貸款,有餘錢就先付欠員工的欠薪,債券持有人並沒有多大的優先權,即使有得分,也得按比例與其他債權人一起分。因此,雷曼兄弟債券的擁有人應有心理準備,即使還有得分,所餘也不會多。
 
不過,今次香港小投資者購入的所謂雷曼迷你債券,並非一般的機構債券,而是一種複雜衍生性的投資工具。它並非直接由雷曼公司發行,而是由在雷曼公司策劃下所成立的專門投資公司所發行。這間公司之所以可以發行債券,是因為它手上擁有一批亦是極其複雜的衍生工具,包括按揭債券以及牽涉信貸掉期風險的金融產品。這些產品雖可能因有次按成分,近期已大幅貶值,但不會因雷曼倒閉而變得一錢不值。不過,由於這些產品需要有人打理,雷曼倒閉後,這些產品可能因乏人照顧而失去某些減少損失的機會。迷你債券的持有人惟有寄望雷曼的清盤人盡快接手處理,以免這些債券的僅餘價值也白白流失。
 
本來,在自由社會,投資者應為自己的投資負責。投資者賺了錢,無需與別人分享,蝕了本自然只好由個人承受。追究政府等如叫納稅人一起承擔他們的虧損,這對沒有參與這項投資決定的納稅人並不公平。
 
有買了迷你債券的苦主投訴,當初銀行職員向他們推銷迷你債券時,未有講清楚他們要面對的風險,還誤導他們以為這與存錢入銀行差不多。我不排除有個別投資者的確有被誤導,但投資者應明白債券始終有別於存款,不可能沒有風險。迷你債券的息率遠比銀行存款高,高息本身就表示有高風險,投資者應有心理準備。
 
我知道,今次的苦主中,有的把原先留給子女作教育經費的錢,或自己用作養老的錢,都拿來買了迷你債券,反映他們的確對迷你債券的風險並不太認識,同時亦反映銀行在推銷迷你債券時,確有過度進取的地方,需負起一定的責任。
 
香港的幾間主要大銀行都被發覺有參與迷你債券的推銷工作。照常理,銀行的推銷人員應是持牌的投資顧問,他們應知道在推銷這樣的產品時,首先得知道顧客承受風險的能力。可能是因為這類產品實在包裝得太漂亮,很容易就可推銷出去,加上佣金又高,令銀行職員也失去了警惕。
 
不過,無論如何銀行在今次事件中得負起一定的責任,至於責任要負到甚麼程度,應視個別情況而定,未必可以一概而論。
(轉載自2008年9月30日am730C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