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局長事件如何收科

在輿論的壓力下,有部分候任的副局長已宣布放棄擁有的外國國籍,但尚有一部分不願作明確表態。事實上這是他們應有的權利,因為政府在招聘副局長時,的確沒有把不得持有外國護照視作聘用的必須條件。
 
事件發展至此,政府的處境十分尷尬,而且難以收科。如果餘下的副局長不肯放棄外國國籍,輿論一定窮追猛打,令問題沒完沒了。在這樣的環境下,這批副局長等如被廢了武功,以後難以開展工作。
 
有議員建議政府用金錢補償的方法與不肯自動放棄外國國籍的副局長解約。但這等如要政府承認之前做錯了,而且還得面對被解約的副局長可能申請司法覆核的風險,非在逼不得已的時候,政府不願意這樣做。
 
按基本法,除主要官員外,其他政府官員是允許持有外國國籍的,問題是副局長是否屬於主要官員,這一點基本法沒有明言。有人認為既然局長不可持有外國護照,副局長亦不應持有,因為當局長放假或有事離開香港時,副局長需署理局長的職務。基本法沒有言明,是因為當時未有副局長一職。
 
然而,這種說法並不成立,因為基本法有明言副司長不能持外國護照,而副司長一職至今亦未存在。這反映基本法是有為主要官員的範圍劃線的。這條線正好劃在局長與副局長之間。在這種情況下,不接受解僱的副局長若申請司法覆核,勝算的機會是存在的。
 
現在的情況是民意與基本法不一致,最終的解決辦法是修改基本法,但基本法修改的程序複雜,遠水不能救近火。因此,政府只能透過游說的方法去解決事情。這批副局長,既然肯擔當這樣的政治崗位,基本上應與政府的關係不錯,如果政府肯出面與他們的前僱主商討,安排他們復職,再作一定的現金補償,他們不一定會去申請司法覆核。
 
至於以後怎麼辦,亦不會有甚麼大問題。因為,以後即便在招聘副局長時,依然不列明需要放棄外國國籍與居留權,經此一役,持有外國國籍的人亦不會來自討沒趣了。副局長不能擁有外國國籍已不言自明,成了招聘時的潛在條件,尋求修改基本法已變成沒有必要。
 
如果政府取態積極的話,應利用市民對國籍問題的關注,乘機開展國民教育,讓香港人明白,國民有效忠祖國的責任,不同國籍的人有不同的效忠對象,不可能有完全一樣的政治立場。香港的地方政治發展不起來,就是因為香港人對入籍問題看得太輕率,大家各有歸屬,缺乏共同的命運。殖民地時代,港英政府害怕人民有這種共同命運的感覺;回歸後,特區政府有責任重建港人與國族共命運的感覺,因此,副局長實不適宜由擁有外籍人士擔任。
(轉載自2008年6月3日am730C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