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就不宜做地產代理嗎?

地產代理條例雖沒有說死不准破了產的人從事地產代理的工作,但條例卻認為破產是一項足以導致一個人不宜當地產代理的重要原因。因此,條例要求破了產的人在申請當代理時要如實填報,再由監管局作慎重考慮,按照具體情況去決定應該拒絕,還是有條件地暫許。現時監管局的一般做法,是對新入行的申請者拒絕,要他們解除破產令後才再考慮;但對現有的從業員則視乎情況而定,如果不是因欺詐性行為引致破產的,都會有條件地暫許。條件包括不可以當管理人員、不許接觸及管理客戶的金錢等。
 
這些做法雖已相當靈活,但一樣導致不少不幸事件。由於監管局宣傳不足,很多人都誤以為破了產就一定拿不到牌照,不知道原來還有權宜特許的處理,結果為了維持生計,隱瞞自己已經破產,無意中作了虛假聲明,反而觸犯了刑事罪行。
 
我見過有個案例,有個從業員因樓市在九七後步入蕭條,佣金收入劇降,無力繼續供樓,只好把自住的單位也賣掉。由於樓價已大幅回落,收回的樓款不夠還銀行的貸款,被銀行迫到破產。
 
那段日子,香港的失業率接近8%,搵工非常困難,而他亦除了做地產代理外別無所長。為了不想失去全家賴以為生的工作,他在續牌申請時,沒有申報自己破了產。經過四年之後,破產令自動取消。由於他對法律不太熟悉,以為現在透露以前破過產已不成問題,故在續牌申請時,老實申報了過去破產的歷史,引至監管局發現他以前填報的資料原來是虛假的,反要追究他的刑責。
 
由於證據確鑿,監管局估計他被判刑的機會極高,而犯這類有瞞騙性質的刑事罪的人,按法例是不宜發牌的。結果這個人捱過了四年破產令後,惹上了官非。如果一旦罪成,留下了刑事紀錄,以後要謀生就更加困難。意志不堅定的人,或會因而無法行回正行,對社會沒有好處。
 
其實,破產與否對一個人從事地產代理的工作根本沒有甚麼影響,只要他不是自己開公司就是了。現在作此不必要的限制,間接促使了一些無知的人犯了刑法,令他的家庭被迫要演悲劇,實在可惜。
 
這種罪行並非觸犯天條,是人間立法失誤才產生的。世上並非所有國家都要求地產代理持牌的,不用持牌也就沒有機會作這類虛假聲明,亦不會有人因此而犯罪。
 
 
此之所以,我希望地產代理條例可以作某些修訂,以免Jean Valjean(雨果小說《悲慘世界》的主人翁)式的悲劇要在香港重演。我不想在監管局裡扮演Javert一樣的角色。
(轉載自2008年02月22日am730C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