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應為自己的「free to」而危害別人的「free from」

香港社會今次對明星私房照的反應,令我懷疑香港人,包括平時一向鼓吹自由、民主的公眾人物,究竟對自由與民主有多少認識。他們似乎把任意妄為也視作自由,只顧自己的窺看權,不管別人私隱權,這可是公義社會應該鼓勵的道德取態?現時互聯網上的確存在著一些尚未受到法律制約的行為(立法滯後於科技發展的情況是經常有出現的),但這不代表網上所有的行為都是合理的,應該容忍的。譬如今次把明星私房照上載的做法,明顯沒有尊重當事人的意願,損害了當事人的尊嚴,剝奪了他們保護自己身體的權利,理應受到譴責。然而,我們的傳媒卻鮮有站出來維護這些每個人都應有的權利。
 
我雖然沒有為此事給《am730》的編輯部任何指令,但我發現我們的報紙雖一樣有大篇幅報道這件新聞,卻沒有直接刊登過任何一幅有關的照片。我相信編輯部明白,即使把照片的關鍵部位打上格子,也不足以改變這些照片刊登後可能出現的不良影響。《am730》編輯部的選擇值得肯定,我為他們感到驕傲。
 
自由與民主的概念建基於個人主義,認為社會應讓個人的意願得到應有的尊重,否則何需搞民主選舉?很明顯,這些照片的當事人都不願意讓自己的私生活曝光,更無意在眾人面前展露自己身體最私秘的部分,讓他人去評頭品足。香港的傳媒是否認為這種個人應有權利也不值得尊重?我們現有的法例,連偷窺別人身體的私處也不容許,怎應容忍在未得當事人的同意下在網上展露他們的身體?人類文明本是從人類懂得遮蓋身體起才開始的,對女性來說,這更是基本人權,無人應隨意踐踏!
 
鍾亦天今次能免被起訴,並不代表他的行為正確,傳媒不應為他喝彩。我當然不認同法庭當初不准他保釋的決定,但為他平反不宜太高調,以免社會對誤以為他上載私照的行為亦是可以被認同的。照片幸屬不雅,不算淫褻,只屬枝節問題,並沒有改變他這類行為的罪惡性。其實「自由」這個詞可以從兩個角度來理解,一種是「negative liberty」,即「free from」的概念;另一種是「positive liberty」,亦即是「free to」的概念。現實世界並不容許所有人「free to」做甚麼都可以,殺人放火不可以,資源與能力不足就算想做也做不來。但公義社會應保障個人「free from」外力的壓逼,不應強要個人放棄他本來可以輕易做到又不會影響他人的選擇。
 
從這個角度來看,網民與傳媒都不應為了自己的「free to」而危害別人的「free from」。不論藝員還是普通人,他們的生活都不應讓其他人隨意入侵。香港知識分子在今次事件中,明顯缺乏保護個人權利的意識,表現令人失望。
(轉載自2008年02月19日am730C觀點)